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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张某甲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一审获判
2021-11-02 15:48: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张某甲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刘某(男,53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男,54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