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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判决书:从“微博转载”看著作权合理使用
2018-02-23 16:05:00  来源:正义网

   我们知道,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法律规定滞后于科技的发展,如何界定和调节权利的边界,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落实利益平衡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讨论的话题,本文仅以张海峡与于建嵘著作权纠纷相关判决书来聊一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虽则为一家之言,然而判决书再一次证明了一件事宜:科技倒逼法律前行。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

   

   

  该案原告张海峡,当年是国内司考辅导专家。被告于建嵘则是社科院学者,微博大V。2011年8月23日,微博用户“巴黎观察”上传了张海峡关于评价留法女大学生言论的教学视频(视频名为:2011张海峡·商经),在该视频中张海峡声称“凡是中国大陆的女孩子到法国留学的,回来之后都烂得一塌糊涂,都是超级潘金莲”。该微博经过于建嵘转发并评论后被众多的网友追捧。

  后张海峡向北京二中院起诉,称上述于建嵘在微博转载其讲课内容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张海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于建嵘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历经一审判定于建嵘转发视频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驳回张海峡全部诉讼请求,到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截取(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号和(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之部分,个人认为北京二中院和高院对合理使用部分的说理颇为惊艳:


  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部分: 

  本案中,涉案口述作品已经发表,于建嵘的涉案转发行为的目的在于评论“巴黎观察”及张海峡的观点,属于以其言论表达其观点的行为,但表达个人观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法律允许对于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此时作品的权利人不得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行为。涉案口述作品为司法考试的授课内容,其使用为课堂教学等,在正常情况下学习该内容者不会去于建嵘的博客中寻找涉案口述作品,而网民访问于建嵘涉案博文的正常目的在于关注各方的观点,而非涉案口述作品中与各方观点无涉的司法考试内容,故于建嵘的转发行为亦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张海峡的合法权益。因此,于建嵘的转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张海峡对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高院(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部分: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为了在著作权的排他性与自由表达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上述12种合理使用构成的条件,但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等新兴信息传播方式使得上述12种情形已经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出发,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评述,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目的。张海峡有关原审判决没有将本案被诉行为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号说明,属适用法律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构成合理使用的被使用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涉案作品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经发表,于建嵘实施被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评论“巴黎观察”的微博及张海峡的观点,为使评论更具针对性,于建嵘在评论他人微博的同时对他人包含涉案作品的微博进行了转发,该行为符合微博这一社交方式的惯例。而且,正是基于被诉行为的上述特点,使得网民更关注于各方的观点而非涉案作品中与各方观点无关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因此,于建嵘的被诉行为不会与张海峡对其涉案作品所行使的权利展开经济竞争,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张海峡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于建嵘的转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张海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正确的。张海峡有关于建嵘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如何在著作权的排他性与自由表达之间寻求平衡。 

  我们知道,构成合理使用的被使用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于建嵘转发并评论“巴黎观察”包含涉案作品微博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时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仅仅从现有的《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等补充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无疑是采用“有限穷尽列举”方式的(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因为现有法律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如果仅仅基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无过错归责责任原则,则没有合理使用的抗辩将令被告于建嵘败诉,然而这必然不符合微博作为社交媒体空间的行为惯例,有碍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同时也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故而北京二中院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条件的基础上,为平衡著作权的排他性与自由表达推理为:涉案口述作品已经发表,于建嵘的涉案转发行为的目的在于评论“巴黎观察”及张海峡的观点,属于以其言论表达其观点的行为。而网民访问于建嵘涉案博文的正常目的在于关注各方的观点,而非涉案口述作品中与各方观点无涉的司法考试内容,故于建嵘的转发行为亦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张海峡的合法权益。

  北京高院则肯定上述一审法院的做法,认为其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设置目的。并进一步调整补充,于建嵘的被诉行为不会与张海峡对其涉案作品所行使的权利展开经济竞争,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张海峡的合法权益。


  推动这两个判决的原因在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即为公共政策的产物,而知识产权的边界从来就是随着时代的脉搏而搏动,跟随潮流而进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正是界定和调节知识产权边界的重要手段,是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落实利益平衡原则的重要方式。

  因而这个张海峡与于建嵘著作权纠纷的一二审判决书颇有现实意义:一是为我国后续修改著作权法提供参考,二是为解决现实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指导,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司法实践面临的尴尬。

   

   

   

   

   

  参考文献:

  1.张海峡诉于建嵘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2)二中民初字第00611号

  2.张海峡与于建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

  3.《微博转发的著作权法边界》,张惠彬,载《图书馆学研究》2013年21期;

  4.《论合理使用制度在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蔡浩明 ,载《中国出版》2014年13期;

  5.《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袁杰 、张晓霞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版,P283-P288。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