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年8月5日上午*时许,被告人乔某迎与他人在东海县石某乡乔某村与洪某镇交界处放牛,遇被害人马某明等人无故滋事,其间马某明对乔某迎进行殴打,乔某迎用包裹镰刀的化肥袋子甩向马某明,导致马某明肺部、心包受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乔某迎潜逃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并改名为苏某阳。20**年7月1日,乔某迎被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提前介入乔某迎到案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检察院)应东海县公安局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是强化对诉讼时效证据的梳理判断;因案件缺少立案决定书且时间跨度近28年,要严格审查乔某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二是重点收集固定反映乔某迎主观目的证据;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明确案件定性;三是复核完善证据体系;针对案发时间、被害人伤情等关键性问题向主要证人核对并固定乔某迎的供述;四是明确案件法律适用;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公开听证2020年11月4日东海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结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共同围绕案件起因、杀人手段、乔某迎主观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具有正当性等问题,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开展讨论。经听取各方意见,东海县检察院认为乔某迎为免受马某明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了马某明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经释法说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近亲属对评议结果表示认可。
出庭公诉20**年11月9日东海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乔某迎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法院)提起公诉。20**年12月7日,东海县法院以被告人乔某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生效。
三、特色亮点
(一)案件时间跨度大,应注重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案件时间跨度大,侦查材料易丢失,证人去世造成部分关键证言更是无法固定。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强化诉前主导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针对案件关键细节向其他证人重新调查核实,充实案件证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
(二)准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防卫过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件时,应当准确审查案件时间节点,如果案件发生于1992年,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正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建议,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主动释法说理增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认可;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对正当防卫政策误解,化解当事人矛盾,保障被告人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办案感悟
(一)“阳光检察”彰显检察工作“透明度”。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以行动赢得公信,以公信树立形象,提升了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
(二)人民至上,正义永不缺席。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案件的高效、快速审理,凶手的落网受罚,彰显了检察机关人民至上,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的初心落到实处,更将良法善治的崇尚铸于内心,贯穿于经手的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