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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盗窃案
2021-12-23 16:55: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40岁,农民。

  20**年6月16日下午14时许,李某在江苏省新某市某某街道一地下桥附近,发现一辆黄色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他人明确告知这是共享电动自行车,带有定位、需要扫码支付才能使用的情况下,李某仍强行拖拽并移动该共享电动车。李某向朋友朱某谎称捡到该共享电动车,并借朱某的三轮电动车将该车偷运至自己位于东海县桃林镇某村的家中。二轮电动自行车所属企业“小布出行”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根据定位发现在李某家中,于是报警。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东海县公安局)在李某家中查获被盗共享电动自行车,后发还被害单位。经价格认定,被盗共享二轮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423元。

  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9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年10月12日,东海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检察院)起诉。东海县检察院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年10月26日,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年12月3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一)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

  东海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但在讯问李某时,她却突然翻供,辩称自己不识字,不认识共享单车,其行为是“捡”不是“偷”。检察机关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联系被害单位,制作了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强行移动时能够自动报警的小视频。二是制作被盗电动自行车的移动轨迹图,明确标注具体集中停放地点、移动轨迹、附近的地理标志等。三是联合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李某与其朋友赵某、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调查及证据分析,查明李某并非不识字、生活闭塞的农村妇女,其平常爱上网、玩抖音,能使用文字与微信好友们正常交流。案发时,她曾咨询过朋友赵某和朱某,二人明确告知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是共享单车,必须扫码付款才能使用,并且该电动车带有定位,不能“捡”。

  (二)实地走访调查,因人精准施策

  为查清案件事实,了解李某突然翻供的原因,东海县检察院赴李某家走访调查。经走访调查发现,李某的丈夫已逝世,家中尚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两位年迈的老人。李某向检察官袒露心声,认为自己如果认罪,就要被关押,家中的老人和孩子将无人照顾,她以为拒不认罪,就可以逃避处罚。东海县检察院通过释法说理,一是向李某解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阐明其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不认罪,也不影响法院对其定罪量刑;二是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李某认罪认罚能够减轻其刑罚,不至被关押的可能性,但拒不认罪对李某并不利;三是从情理角度出发,为李某分析现在的家庭情况,告知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她可以尽早了结案件,继续照顾家人和孩子。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李某最终解开了“法结”和“心结”,表示认罪悔罪。

  (三)适用认罪认罚,促进惩教结合

  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刚到量刑起点、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退赔等法定酌定情节,结合李某家庭实际情况,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将对李某量刑建议确定为单处罚金三千元。东海县检察院向李某详细释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法定刑幅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后,李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一是简案不简办,因人精准施策,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针对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详细阅卷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了解嫌疑人辩解背后的原因。结合嫌疑人个人情况,细致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针对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身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因人施策,开展社会调查和释法说理,消除困惑,打消顾虑,使嫌疑人由拒不认罪到最终认罪认罚。

  二是惩教结合,精准量刑,做到宽严相济。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一度面临的是被告人的怒气冲冲,甚至拒不接听电话,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考虑其拒不认罪可能将被判处拘役,收监执行,家里将无人照看的的后果。东海检察院反复释法说理,最终不仅成功促成李某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做到宽严相济,更重要的是使李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保证今后不再犯。通过解困惑、明事理、释法理,让李某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善意。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