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国(男,**岁,甘肃省兰州市人,甘肃恩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寇某永(男,**岁,甘某省兰某市人,甘肃福茂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招标工程需要,从犯罪嫌疑人乔某艳(男,**岁,江苏省东海人,涉案已判决)处购买伪造的甘肃省某房和城某建某厅、甘肃省人某某和社会某某、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等部门颁发的园艺工证、绿化工证、植保员证、工程师证共计40本。东海县检察院对二人批准逮捕后,经过查看案卷材料,发现二人系甘肃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过实地赴兰州走访调查,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理念,对二人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决定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20**年11月20日,东海县检察院受理东海县公安局以东公(开)提捕字〔20**〕329号文书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寇某永、陈某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20**年11月2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寇某永、陈某国。20**年12月4日,受理寇某永、陈某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通过提审嫌疑人、联系辩护人,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核查,确保买卖双方人员无误;严格核查电子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陈某国、寇某永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行为表示忏悔;提审细致了解2人企业生产经营及相关内部情况,为精准处理后续情况奠定事实基础。后组织4名干警奔赴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到相关单位调阅资料,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公安机关、辩护人等,举行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2人实施变更强制,有利于继续维持企业发展。东海县检察院于20**年12月14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12月15日,东海县公安局将二人从看守所释放。
三、特色亮点
一是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发现监督线索。该案件系从办理假证案件中发现,自行追捕,在办理乔某艳涉假证案件中发现,寇某永作为买家,从乔某艳手中购买了40本园林绿化所需的假证,用于工程招标,遂将寇某永追捕,是我们在办案中监督的体现。二是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中发现,陈某国、寇某永系甘肃园林绿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与二人的律师沟通,二人企业解决了部分贫困劳动力,积极纳税,当地经济崛起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根据当前中央“六稳六保”、高检院“轻轻重重”和省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若干意见等规定,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三是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情况。通过远赴兰州,实地掌握企业发展现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囿于纸面办案,通过实地考察相关情况。四是开展听证,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办理。经过实地调查后,东海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公安机关、辩护人等,举行公开听证会。就案件和调查了解到的企业情况向与会人员阐释说明,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2人实施变更强制,有利于继续维持企业发展。五是强化协调,督促案件及时办理。在前期大量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公安机关采纳县检察院建议,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感悟
在办理案件中,通过实地走访,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深有感触,企业崛起发展十分不易,案件中二企业对甘肃省兰州新区发展做出贡献。在与公司员工谈话过程中,对老板回家主持大局的想法十分强烈,且寇某永出身光荣之家,其父为退伍军人,其妻子刚刚生产,双胞胎儿子其中有一个还是先天性心脏病,作为父亲的寇某永尚未见过刚出世的孩子,这些家庭情况都让我们很触动。因为不知法,购买了40本假证,也并没有使用,造成巨大危害,却要面临判刑,难以接受,一家人天天以泪洗面。从涉民营企业来讲,他们的羁押,更使得企业难以为继,我们践行护航民营企业的理念,为企业“活下来”做好检察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