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东海县**局:
针对近期校园周边以学生为销售对象售卖活体小动物现象较多的情况,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东海县**小学本部、**校区、**小学等多所学校门口存在销售活体动物(鸡、鸭、兔子、仓鼠等)的流动摊贩,另外,学校周边部分文具店存在占道经营摆放活体动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上述活体动物均以学生为销售对象,售卖的活体动物缺乏检疫证明,与学生直接接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某小学校园还发生学生将仓鼠带进学校咬伤同学的情况。根据《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物品。根据《**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你局负有对校园周边流动摊贩和文具店占道经营治理的职责。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为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校园周边流动摊贩以及文具店占道经营销售活体动物的情况进行治理,有效杜绝向学生售卖活体动物的现象出现;
2、加强对流动摊贩、校园周边文具店教育宣传力度,提升合法经营意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