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东检执检建〔2019〕*号
东海县司法局:
本院近日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某某在东海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乙某某时,存在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传递信件的行为。
甲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江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2019年**月**日上午10时许,甲某某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乙某某时,将犯罪嫌疑人姐姐丙某书写的信件私自传递给犯罪嫌疑人乙某某。乙某某在阅读信件过程中,被东海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乙某某的谈话笔录、律师甲某某手书情况说明、私传的信件、东海县看守所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律师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特向你局提出建议:
1.建议你局依据《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甲某某给予相应处罚。
2.建议你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警示教育,严防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3.强化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两个月内回复我院。
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