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朱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以其被错误拘留、逮捕为由,提出刑事申诉,并申请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规定赔偿和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东海县检察院受理并审查查明,朱某某因六次非法进京上访,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海县委政法委协调并召集公、检、法三家讨论研究,又经本院侦监科、公诉科集体研究后决定逮捕和公诉的。因此,本院侦监科、公诉科承办人属正常履行法定职责,无失职渎职行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经我院集体研究批准逮捕。后该案被公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朱某某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我院撤回并作存疑不起诉决定。朱某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共计217天。朱某某请求赔偿的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在与申诉人朱某某进行协商赔偿及听取意见后,于2017年11 月1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本院侦监科、公诉科原案承办人没有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赔偿朱某某人民币5617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