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高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质量,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2月1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申诉人李某某系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因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对原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826.69元的决定,认为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轻,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调卷审查,认为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为了能更好地向申诉人释法说理,消除申诉人疑虑,东海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
2017年2月14日,在公开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阐明了案件办理情况和审查意见,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了解答,申诉人表示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答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