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公开答复,申诉人对我院给出的审查结论表示认可并同意息诉。
申诉人吴某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母亲,因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对原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东海县人民法院量刑较轻,适用刑法不当,没有追究原被告人孙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调阅并审查了原案卷宗材料,制作了阅卷笔录,对原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吴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并决定召开公开答复会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
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查情况,申诉人说明了申诉理由,承办人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并就法律适用和证据采纳问题进行了有理有据地分析。此次公开答复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