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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检察院对苗某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2017-12-08 10:55: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原案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被害人的父亲苗某某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苗某某认为原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并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东海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

  东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指派专人按规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查,案件承办人在详细调阅原案卷宗材料和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诉人苗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并于2017年11月21日,召开公开答复会对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会上,申诉人苗某某充分发表了申诉意见,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并阐明审查意见,对申诉人提出的疑问依据法理进行细致解答。申诉人最终也对检察机关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收到了较好的答复效果。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