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获判:
一、被告人彭某某(男,25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男,19岁,江苏东海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获判:
一、被告人彭某某(男,25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男,19岁,江苏东海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