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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获判
2021-11-04 10:46: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获判:

  一、被告人彭某某(男,25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男,19岁,江苏东海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