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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2-12-19 15:23: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6月27日出生,个体。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李埝乡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68省道交叉路口,因群众举报而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mg/100ml。

  【履职过程】

  (一)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梳理影响案件定罪的可疑事实和证据。检察官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只在被查获时询问谈话中承认自己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立案后几次讯问都否认饮酒驾车,辩称是停车后车内饮酒但没驾车。并在审查起诉环节提供了其在交警部门取回车辆时拍摄的手机视频,显示在其车辆的副驾驶底下有一个酒瓶,证明其在车内喝酒的事实。经分析研判,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其同住母亲、侄女证言及其在取车时拍摄的视频,无法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本案证据锁链形成不了闭环,认定被告人喝酒开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通过召开案情会商、引导侦查、自行侦查、技术协助等手段,排除存疑证据,还原犯罪事实。1.会商案情引导侦查。根据本案的矛盾疑点,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会上承办检察官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提出的证据,分析本案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取出警时派出所、交警队民警和辅警的证言及调取查获犯罪的执法记录仪、车辆检查、路口监控等视频资料。2.技术协助。委托本院技术部门对被告人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协助,经技术部门对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录像资料说明等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检测报告乙醇含量检测程序规范、检测方法合适、结果可信。同时通过审查车辆检查录像视频发现,2020年6月10日侦查机关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时,该车内并无酒瓶等物。3.自行侦查。承办检察官对查扣被告人车辆的场所进行勘查调查。经勘查了解,该车辆自从案发后一直被交警查扣并放置在一交警中队院子内,且该院子属开放场所,经常有人来往,但车辆的钥匙一直在交警中队相关人员手中。2020年5月20日至6月10日间,被告人曾到车内取过私人物品,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取车当天,上午10时左右交警中队向其交付车钥匙,其向本院提交的视频拍摄时间为当日下午6时,其辩解不能成立。2021年6月21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三)不枉不纵,依法依据缜密论证,指控证明犯罪。本案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停车后车内喝酒。公诉人根据庭审调查、质证及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经过缜密组织论证,构建了本案证据证明体系:1.车内喝酒时间不够。被告人王某某在立案后几次讯问均称其系停车后喝酒壮胆,根据其当庭描述,其在车停稳熄火后,短短8秒钟的时间内完成从副驾驶处取出酒瓶、打开酒瓶(注:被告人王某某举证的酒瓶标签是“龙江家园”、净含量是225ml、酒精度是42 度)、喝完几乎满瓶酒、拧上酒瓶盖、将酒瓶放到副驾驶室脚垫处、然后打开车门下车等一系列动作,这明显不符合客观现实。2.车内喝酒现场物证系伪造。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检查车辆时的视频显示副驾驶处只有一个香烟盒子,别无它物。但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2月10日下午6时检查车辆时拍摄的手机视频,显示有一个标签是“龙江家园”的酒瓶和一条香烟。车内物品发生变化,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拍摄视频时车辆内的物品被变动过,且出庭证人也只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从涉案车辆中找出一个酒瓶,不能证实该酒瓶是何人何时放进涉案车辆中。故该酒瓶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在车内喝酒。3.证据锁链闭环,足以证明醉酒驾车。根据本案发破案情况、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逐一推翻被告人王某某发案时“喝酒未开车”和立案后“开车时未喝酒”的辩解,且各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其无罪辩解不能成立。2021年12月24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亮点意义】

  1.通过引导侦查、自行侦查和技术协助的手段,侧重获取和审查危险驾驶案的视频资料,排除存疑证据,用直观的证据证明犯罪。醉酒驾车案发时的执法仪记录、路口监控、车辆检查记录、提取血样等视频资料,客观真实的记录了被告人醉酒时的状态、行车轨迹和言词供述。本案中,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勘查现场,调取了行车时的路口监控、案发时的执法仪记录和重新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查,同时经过技术审查确认送检抽检的程序合法性,可以确定被告人喝酒的状态和事实,路口监控录像显示行车轨迹和停车下车的状况,推翻其在家喝酒但并未开车的辩解,证明被告人在家喝酒驾车到案发地点的事实。

  2.利用矛盾证据,缜密分析论证,精准指控证明犯罪。

  针对辩方提供的无罪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和矛盾的证据,经过细致分析,缜密论证,批驳其无罪证据的虚假性。本案中,被告人立案后几次供述在车内喝酒,没有开车,实质上是零口供,而且提供了取车时在两个证人见证下拍摄的车辆副驾驶座位底下有一酒瓶的手机视频,以此印证供述。公诉机关根据前后矛盾的供述、侦查机关检查车辆视频与被告人提供视频的时间先后,经过细致分析,缜密论证其车内喝酒时间不够、车内喝酒现场物证存在伪造。根据发破案情况、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逐一推翻被告人王某某发案时“喝酒未开车”和立案后“开车时未喝酒”的辩解,用无可辩驳的证据精准指控证明犯罪。

  3.实现小案细办、精办,不枉不纵,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正义。危险驾驶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是小案,但对于普通群众是天大的事,处理不当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评价。实现“小案”不小办,“小案”精细化办理,要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司法价值是否冲突、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等方面进行衡量,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彰显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

  【办案感悟】

  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等“小案”时,要认真细致审查,对可疑的事实和矛盾证据,通过案情会商、引导侦查、自行补查、技术协助等手段,去伪存真,排除合理怀疑,精准指控证明犯罪,实现“小案”细办、精办,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正义。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