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多管齐下开展综合治理,并持续跟进监督,务求实效,切实保护好每一块耕地,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20**年,江苏省东海县李某某石某村民陈某成立东海县某养鹅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擅自占用本村石某库附近约20亩耕地建设养鹅棚和附属设施,硬化地面,造成耕地丧失种植条件。
【办案过程】
202*年2月*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海县院)接群众反映的陈某非法占用耕地线索后,同日启动公益诉讼初查程序,于同年3月28日立案办理该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联合技术、法警等部门,多次到现场勘查,通过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走访周边群众及向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东海县资规局)调取地籍资料、卫星图片等方式查明,志远合作社非法占用东海县李某石某水库附近12721平方米(19.08亩)耕地和595平方米(0.89亩)林地,并在土地上建设养鹅棚及附属设施,进行地面硬化。东海县资规局作为县域土地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志远合作社的上述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耕地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
202*年4月*日,东海县院向东海县资规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耕地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责令志远合作社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非;强化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县畜禽养殖场占用耕地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修复并保护被非法占用的耕地。
东海县资规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相关乡镇政府沟通整改事宜。一是东海县资规局对志远合作社非法占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3316平方米土地,改正或治理407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24909.08元。二是与东海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联合做好违法行为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三是协同各职能单位、各乡镇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综合治理行动,并同步推进常态化监管治理。
为确保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东海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同年7月上旬,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和农技专家,实地查看专项清理活动中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情况,随机抽查包括志远合作社在内的10家非法占用耕地的养殖场,均已全部整改到位。截止目前,东海县共清理非法占地养殖场35家,退出耕地436亩,取得良好的整改效果。
【办案感悟】
1、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并推动辖区开展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综合治理活动,以“我管”促“都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2、持续跟进监督,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推动构建耕地保护长效管护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积极联合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及农技专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公益受损问题彻底整改,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