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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某与东鑫公司、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2-12-19 16:09: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5日单某某和李某某(单某某妻子)投资东鑫公司,向吴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和借条(吴某实际只转入李某某账户16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以借款人名下东海县利民某处房屋作为抵押,如不能按约还本付息,自愿将房屋过户至吴某的名下。

  2012年9月25日,单某某和李某某投资的东鑫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财产被多个债权人诉讼保全。单某某为逃避公司债务,瓜分公司财产,与吴某商议,将2012年9月5日的借款添加东鑫公司为共同借款人,由单某某另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给吴某,用于起诉并保全公司财产。2012年9月26日,吴某持盖有公司印章的200万假借条另外一张30万元借条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开庭期间,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单某某、李某某一方未要求调解且全部承认吴某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单某某、李某某和东鑫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后东鑫公司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吴某于2016年2月24日参与分配,领取执行款260万元。吴某领取执行款后,未告知单某某、李某某,而是将该款直接占有并使用。

  东海县法院作出上述民事判决前,吴某以2012年9月5日的借款200万元的合同、借条及房屋抵押协议书,要求单某某和李某某协助将利民东路27号房产转让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顺利实现其债权。

  单学堂(单某某父亲)得知吴某已领取的东鑫公司执行款被其私自占用后,于2016年11月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12年9月5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产。东海县人民法院以(2016)苏0722民初8224号民事判决不予支持。2018年,李某某又以吴某搞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东鑫公司财产为由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对(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一案再审,法院以该案未上诉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办案过程

  (一)线索发现。2021年2月,李某某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东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吴某和单某某恶意串通,保全瓜分东鑫公司财产,后吴某非法占有执行款260万元为由向东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调查核实。本院调取了吴某与东鑫公司、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和吴某与单学堂房产确认之诉卷宗,发现2012年9月5日单某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单某某用自己房产作抵押并过户偿债,已被吴某与单学堂房产确认之诉的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而2012年9月25日的200万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且次日吴某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常理。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吴某和单某某是同学和好友,吴某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双方的同学,庭审中单某某方委托代理人完全认可吴某的诉讼请求。最后为进一步甄别虚假诉讼,调取吴某、单某某、李某某、东鑫公司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年底所有银行账户及流水,并反复核对、鉴别借贷双方资金往来,确认了2012年9月25日的200万元借款无资金流。此时,吴某、单某某、李某某、东鑫公司之间虚假诉讼逐渐清晰。

  检警协同,合力攻坚获取虚假诉讼陈述。该院主动邀请公安机关有丰富经济案件办理经验的干警共同研判案情,制定详细的侦讯方案,在公安民警和检察干警共同协作下,利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顺利获取吴某、单某某对虚假诉讼犯意的提起、双方有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东鑫公司涉民事诉讼及公司债权人权益受损情况等相关陈述,与已调取的书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进一步补强提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证据,堵塞吴某、单某某等人言辞证据反复的潜在风险。

  (三)监督结果。2021年12月20日,东海县法院作出(2021)苏0722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起诉,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同时监督法院及时将原审判决撤销情况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反馈,并协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转,协助查扣吴某涉案财产,用于东鑫公司未全部获偿债权人债权的再次分配,有效保障串通型虚假诉讼损害的第三方合法利益。

  特色亮点

  (一)善用调查核实,深挖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疑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搜集了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虚假借款和诉讼时间间隔短,无资金交易流水,不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庭审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证据。同时注重关联案件证据审查比对,进一步搜集虚假债务产生时间与倒闭企业涉诉时间、企业债权人债权受损等证据,发现证据之间的疑点和矛盾,综合判断虚假诉讼案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情况,开展串通型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监督虚假精准监督。

  (二)善借外力外脑,提高证据收集力度。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但无财产强制和人身强制措施,且检察人员侦讯技巧相较于公安侦查人员弱。因此,个别虚假诉讼案件上要取得实质性突破,需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和问讯技巧。检警协作配合,有利于个案快速突破,为进一步搜集虚假诉讼证据铺平道路。

  办案感悟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为实现侵占他人合法财产、转移自身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等非法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胁迫他人等手段,捏造全部或部分事实,蒙蔽司法、公证或仲裁人员,骗取民事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总量急剧增加但社会治理相对滞后,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建筑工程、破产清算等领域出现较多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挑战司法秩序和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虚假诉讼监督负有法定职责。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