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9月出生,个体。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6月出生,务工。
被告人杜某辉,男,1999年2月出生,无业。
其他10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至2018年5、6月间,被告人何某为牟利,多次从网上联系他人购买铅弹,后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给被告人杜某辉,杜某辉向下家被告人陈某等人出售。经查,何某以190元1000发的价格(实发600-900余发)销售给被告人杜某辉,杜某辉加价后以24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陈某,陈某加价后以31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陈某某、潘某涛,再由徐某某等人出售给李某、同谋、田某、陈某某、王某、李某等人。何某共计出售铅弹8000余发(以实发到货计6880发),杜某辉、陈某分别累计倒卖铅弹6880发,徐某某累计倒卖铅弹4000发(认定到货计2404发),陈某某帮陈某某购买铅弹5000发(认定到货3000发),李某、潘某涛、同谋、田某、王某、李某、杨某分别认定数量为600发至975发不等。
【办案过程】
(一)梳理分析在案证据,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
2021年3月31日,东海检察院对何某、徐某某、陈某某、田某、陈某某、李某、王某、李某、同谋、潘某涛、杨某11人非法买卖弹药、田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受理审查起诉,经审查电子证据发现何某向购买人陈某某、李某、王某、李某等人以寄递的方式销售铅弹,并非系购买人直接联系何某,而是经陈某某、徐某某等第一层级倒卖人员联系陈某后,由第二层级倒卖人员陈某联系杜某辉,再由第三层级倒卖人员杜某辉联系何某,层层发送收货地址并转账,最后由何某按照收货地址直接发货,陈某、杜某辉在该案中存在倒卖铅弹七八起犯罪事实未认定。东海检察院遂向侦查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杜某辉、陈某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0月28日,东海县公安局将杜某辉、陈某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11日,东海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9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杜某辉、陈某非法买卖弹药案并入正在审理的何某等人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审理。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审查起诉
该案非法倒卖8000余发铅弹,承办人精准认定每一被告的犯罪数量,并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不唯数量论。搜查到铅弹实物的数量超出500发的,以实物认定犯罪数量;搜查到铅弹实物不足500发的,结合发货人何某与具体收货人的供述(买卖双方均能证实不足1000发,但在600发以上),就低认定600发。量刑建议提出时,严格按照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杜绝唯数量论,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追究各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提出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判决认定。
2023年8月11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陈某、杜某辉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刑罚(同谋因犯新罪退回移交他院)。
【特色亮点】
网络犯罪人多、证据杂,在审查时要有系统性,可以按时间分序审查,也可以按人员列序审查,不能杂乱无序,也不能因分案办理而切断了证据链条的连贯性。部分涉案人员因分案办理的原因,已因之前查实的部分犯罪事实被苛处刑罚,在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之下,又查实部分犯罪事实,是否以存在漏罪进行追诉,检察机关及时界定,准确适用法律,引导侦查并履行监督职能,适时追诉漏罪漏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购买用途及社会人情风俗等因素,杜绝唯数量论,做到宽严相济,平衡法理与人情;结合办案,发现相关行业监管漏洞,督促整改,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办案感悟】
随着经济社会活动高度信息化,涉枪弹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侧重对网络支付平台流水和枪支弹药流通环节记录的审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控网络平台联系记录,对网络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踪,及时追诉漏罪漏犯。本案中,各被告人为逃避监管,在网络平台以其它常规物品完成弹药非法交易,犯罪手段、方式安全便捷,但其犯罪的书证、电子证据的查证也便宜,只要按照其犯罪的规律和轨迹追查,就能获得一系列证据,有利全链条打击犯罪。
同时,办理涉枪弹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建议要根据用途、动机和社情区别对待,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侵害人身、财产等为目的的犯罪人员,对于以收藏、娱乐或狩猎等为目的的行为人,应予从宽处理。
再者,办理涉枪弹犯罪案件,还应自觉深化检察能动履职,推进社会治理。案件中发现非法寄递枪支弹药涉及到行业监管漏洞,要做好走访调研,查找监管漏洞出现的背后深层次、根本性原因,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应和变“我管”为“都管”的长效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