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年3月至20*8年6月,重庆某某互某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公司)在作为网络“趣头条”APP广告代理商期间,违规套用其他公司资质规避审核,发布具有夸大和欺骗性的所谓“免费领取”、“付邮免费领取”产品广告,诱导浏览广告人员填写包含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并将后台生成含有客户个人信息的“表单数据”发送给需要购买相关个人信息的客户。经查实,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赛力公司共向河南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公司)、张某、杨某云、章某、石某等公司或个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47000余条,收取费用95万余元,从中获利约26万元。
鼎某司作为广告中介机构,根据下线需求,向某公司和西安正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提出需要男科产品“免费领取”广告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双方达成意向后,赛某公司和正某公司以上述类似方式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鼎某公司,鼎某公司再将该信息发送给其下线。经查实,自20*年3月至20*年6月间,鼎某某公司以每条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从赛某公司、正某公司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下线约5500条,收取下线款项约148000元,转给上线公司约142000元,非法获利约6000元。
【办案过程】
2021年5月,东海县公安局以赛某公司、杨某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侦查。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地域分布广等特点,商请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察人员阅卷后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信息获取方式、数量、流向、违法所得等收集、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及时排查、控制其他上下游涉案人员,同步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防止关键证据灭失,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
2021年9月1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院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和追赃工作。2021年11月8日,对赛某公司、鼎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杨某、周某、沈某等10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大部分公司员工和涉业务较少的管理人员共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上述16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退赃共计120万元。此外,还针对性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令各被告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并支付相应公益赔偿金。
2022 年1月11 日,东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10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同年8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对赛某公司、杨某等作出了有罪判决。
【特色亮点】
本案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分子之间、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均具有跨省区、多地域的特点,且犯罪行为是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实施,分散的涉案人员直接导致取证难,此外作案手段隐蔽、技术含量高更是对证据的固定和审查提出更高要求。在案件的侦查和审查阶段,犯罪活动涉及大量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手机、微信、QQ、银行卡等,这些大量的电子证据源必然增加了对数据的提取、固定、转化、验证及统计等的工作困难。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审查,前期注重引导案件取证;后期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确保核心证据固定,保障了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最终扎实的证据,促使全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获得了法院的有罪判决。
查处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始终不忘聚焦民生、回应群众关切,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严肃查处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力的从源头上打击、震慑了相关犯罪分子,还有效切断了其与后续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链条,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办案感悟】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却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本案中广告代理机构、中介机构通过违规发布虚假广告,诱导他人填录相关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后出售给广告主及其他个人。表面上是“自愿”提供,但收集者对信息的利用却远远超越了提供者的认知和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准确认定此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非法获取行为,在信息数量或违法所得等达到构罪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区分决策层、管理层以及普通员工,根据其作用大小区别处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无差别对待。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交易,从而催生一系列的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广告主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对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了毫无疗效、远超成本的相关男科产品。本案的办理,有效的打击、震慑了相关犯罪,大大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有利于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