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履行农药 包装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等方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影响了 房山镇柘塘村周边环境,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在东海县房山镇某某村通往房山水库的一条小路旁,农田 灌溉沟渠内散落有生活垃圾,田间地头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对 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 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 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江苏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的组织实施工作”。东海县《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 体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明确规 定,即“组保洁、村收集、镇集中、县转运、县处理”。你单 位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 监管职责。 为提升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涉案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进行清 除,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2.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专项整 治”行动,切实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 回复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