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履行某乡镇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影响了周边环境,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在东海县石梁河镇某某养殖小区,存在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养殖污水直排等问题,造成周边水域水体溶解氧、COD、总磷等多项指标异常,恶臭异味,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水、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水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水、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水、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具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为提升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东海县石梁河镇某养殖小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彻底清理养殖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2.加强与石梁河镇政府的协作配合,并强化日常监管,开展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专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