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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检察院向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
2025-07-14 11:33: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东海县***局:

  本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东海县境内存在部分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并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办理陈某甲盗窃案中发现,陈某甲(17岁)于2025年多次在东海县*网吧上网,于2025年5月份的一天在东海县*网吧上网;在办理戚某、袁某某抢劫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戚某(17岁)、袁某某(15岁)于2024年11月的一天在东海县*网吧上网;在办理陈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孙某某(16岁)、陈某乙(16岁)于2024年、2025年多次在东海县*吧上网,未成年人宋某某(16岁)、焦某某(15岁)、鲁某某(15岁)于2024年7月份的一天在东海县*网吧上网,孙某某、宋某某于2024年5、6月份在东海县*网吧上网,宋某某于2025年4月份的一天在东海县*网吧上网。

  经查,这些未成年人进入上述网吧上网均不需要身份证,有的不需要扫脸,有的网管利用已录好的他人人脸视频扫脸给未成年人上网,有的要求未成年人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小机器”(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专用,涉及大世界网吧)里的二维码上网,有的给未成年人使用指定电脑上网。目前经调查涉及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有位于东海县**附近的**网咖、东海县**网吧、东海县牛山振兴街道**网吧。经走访发现,东海县大**、东海县**、东海县**在网吧门面虽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字样标志,但实际并不真正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认为,你局具有对网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网吧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消除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进行查处,并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一并查处。

  2、加强对网吧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要求承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3、建议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排查辖区内网吧对“一卡通”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情况,对没有安装相应系统或使用其他手段逃避监管的情况要依法予以纠正并惩处。

  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消除辖区内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安全隐患。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年*月*日

  

  

  编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