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文化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作用
2018-03-28 17:57:00  来源:正义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既是对新时期“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等司法改革的目的总结,也是厘清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功能定位等改革命题的目标追求。虽然从结果导向来看,检察制度建设的目标是产出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产品和突出公信力的法律效果,但公信力的形成过程及感受过程也相当重要。如果从民众感受的角度考量检察公信力则更具有实效价值,因为这能够优化检察权的运作轨迹,并以此为基准为实现司法改革的宏观愿景提供支持。因此,作为“文可载道,亦可化人”的检察文化在检察公信力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其以民众感受公正的视角为站位构建司法规范化要求,形成检察职业活动对社会的正面示范,将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一、法理溯源:检察文化与司法公信力具有内在契合 

  检察公信力内涵的界定脱胎于司法公信力,从产生到被接纳的过程中长期处于主客观特征兼备、偏向主观评价感受的意识范畴。其确立与加强的过程以客观制度为支撑,但更需要以检察人员与民众的内心认同为标准。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意蕴与检察文化的内核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性。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治化的正当程序作为民众感知公正的神经末梢,是检验公信力的绝佳竞技场。”公信力需要在检察行为与民众认同的对话与回应过程中不断发展,而非在消极盲从的情感中产生。与之相呼应的是,检察文化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追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血脉,成为检察人员根植于内心的修养和无需提醒的自觉,展现为检察机关通过权利救济将民众的请求权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化解矛盾和弥合冲突的工作机制,从而将塑造公信力的过程视为民众感受公正洗礼的传送带,避免公信力流失而导致社会失序,最终达成检察权内在运行和民众外在认同的高度契合。 

  2.开放性。《商君书·画策第十八》云:“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从客观上说,法治并不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详细的了解,而在于日常行为中时刻体现规范守法的意识。在达成法治目的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需要外化为对感受主体的开放和诉讼过程的开放,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增加“民众感受”这一变量后,司法领域才不再是孤立闭合的系统工程,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形成扩散效应,从而淡化检察权运行的神秘色彩。检察文化正是通过公开化的改革范式向民众传递司法运作常识,缓和司法专业运行与社会认知之间的隔阂,消弭民众对公权力的疏离感,防止司法与民意出现断裂。 

  3.影响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最核心的还是文化软实力。”曹建明检察长在电视剧《人民检察官》座谈会上进一步阐述:“检察文化的软实力,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法治的力量,正义的力量。”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过程与司法结果得到民众充分认同与尊重的反映,一方面表现为民众对司法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表现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司法的权威源自民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既要通过规范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要通过文化润物无声的引导来树立信仰。检察文化建设是“塑魂”工程,通过长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司法实践,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凝聚人心、激励斗志、规范行为、陶冶情操”等潜在的指引作用,从而引导民众形成法律信仰,进而在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培育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检察文化对民众法律信仰的影响与司法公信力对民众知法守法的影响之间呈现一致性。 

  二、现状探微:传统文化影响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观脉象 

  当前,囿于诸多复杂因素的牵掣,检察公信力水准、现状与民众对公正期待、评价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这其中,传统文化对公信力的消极影响在两个方面最为突出:一是传统文化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几千年封建制传统社会长期形成的“重人治、轻法治”等思想观念仍时有显现;二是受“结果正义即过程正当”的唯结果论影响,司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仍一定程度存在。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民众认同力减弱,印象公正有所失衡。在新媒体时代下,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进行“增量”和“提质”改革,推动该项制度从简单公开、静态公开、信息公开向深度公开、动态公开、诉讼公开转变。这种由“展示宣告型”向“服务说理型”的改革对规范检察行为、增强检民互动极具推动作用。但是,检察机关对新媒介的开放姿态和对外界意见的深入倾听仍存在短板,很可能会造成认同力滑失的危险。 

  2.民众参与力欠佳,程序公正有所失敏。现代严格司法程序设定的目标指向,就是为民众参与诉讼提供行为指南以限制检察权可能存在的滥用,防止检察权运行发生方向性偏失。但从当前司法现状看,“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仍在部分检察人员身上有所体现,往往重视履行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职能,而忽视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从而造成只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而无视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理解和不信任。 

  3.司法救济力折损,权利公正有所失范。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将强化诉访分离、程序导入、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内容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从行政主导的权力控制模式向司法主导的权利救济模式转型。但是,现实中法律诉求与利益诉求相互重叠、法度之外与情理之中矛盾相互交织,给矛盾释放化解和案结息诉罢访带来多重难度。 

  三、改革趋向:检察文化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基本路经 

  曹建明检察长反复强调:“检察文化不仅要坚持和弘扬中国精神,还要坚持和弘扬法治精神。”长期以来,福建省院十分重视检察文化发展,把文化建设作为强化队伍、提升公信的重要抓手, 大力弘扬闽都文化、红土地文化、客家文化、闽台文化、妈祖文化、朱子文化等具有福建地方特征的优秀文化,形成昂扬向上的精神旋律和家国情怀。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当继续把检察文化放置于公信力建设的宏观层面审视,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形成民众感受司法公正的全景观照。 

  1.把“忠诚”文化融入信仰追求中,筑牢不辱使命的政治灵魂。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道路作为培育信念文化的根本政治任务,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来抓。通过开展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抓思想教育以补强精神之“钙”;通过搭建理论学习、文化活动以及服务群众平台,抓阵地建设以占领精神高地;通过把坚定理想信念与忠于检察事业结合起来,用检察工作的成效检验理想信念的强度,抓成果转化以强化精神追求。以学习党的司法理论、追寻检察发展足迹、坚持典型引路等方式,深入挖掘检察文化内涵,厚植规范司法土壤,夯实检察公信根基。 

  2.把“担当”文化融入法律监督中,铸就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文化包容万象,内涵丰厚,其看似无形,却有着教育、规范、激励、辐射等功能。同样,检察文化也以其蕴含的精神力量,在潜移默化中给予检察人员以指引和激励,在规范司法行为中发挥灵魂引领作用。因此,要始终把“担当”文化作为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的基石来塑造,形成以忠实履职、破解难题为重心的敢于担当共识,凝聚起齐心克难的强大力量。通过“强素能、促活力;抓规范、立威信;转作风,展形象”等系列活动,破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效果不好”等实践难题,持续发力加强对诉讼活动、侦查活动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让“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充分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 

  3.把“规范”文化融入制度建设中,实现公信形象的全面提升。文化似春风、如雨露,滋养润泽生命,给人们以希望与期盼。同理,一项优秀的检察文化,必须向社会大众展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塑造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因此,要始终坚持让“规范”文化这个“软实力”对检察人员行为形成“硬约束”,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首先,完善建章立制,发挥规范文化在权利运行中的管理功效,把各种规范要求融入司法办案流程、岗位职责和办案质量标准之中,形成令行禁止、违令必究的良好风气;其次,坚持匡正纠偏,发挥规范文化在公正司法中的引领功效,把规范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生命线来抓,确保各项司法行为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再次,守牢执法底线,发挥规范文化在廉洁从检中的约束功效,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推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 

  国家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文化领风气之先,体现着一个组织最深层的精神积淀。检察文化,不仅是一种软实力,更是实实在在的战斗力。新时代下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要求我们以更大的自觉与更强的自信,将检察文化建设与队伍建设深度融合、与规范司法行为深度融合、与中心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当作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新抓手,持续书写检察故事,不断传播检察声音,为检察事业发展与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无愧于社会、无愧于人民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福建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