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闽中南民间谚语谈提升司法公信新路径
2018-03-28 18:03:00  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 司法不仅是客观规则的实践,也是主观经验积累的结晶。长期以来,检察工作更多的是关注法律规范的执行而对民众的期待与反应有所忽略,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建设的成效不彰。然而,对于实务部门而言,如何理解与掌握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是一个难题。从民间谚语出发,通过谚语对于司法图像的描绘,理解民众的法治文化观以及对司法公信建设的影响,将是一条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 民间谚语  司法公信  法治  文化  路径

  一、前言

  二、客观规则与主观经验:法律叙事的价值

  三、大众文化与司法图像:闽中南民谚的蕴含

  四、民众参与与司法透明:提升司法公信的进路

  五、结语

  一、前言

  我国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变动前进的状态。随着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法律文化亦呈现多元并存的现象。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法律或司法制度到底代表着什么样的意义?这或许是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感兴趣的议题,而向来不是法律人关心的重点。对法律人而言,掌握客观规则的正确性,远比理解个人主观经验重要得多。从而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普通大众心中的法治观与司法制度预期达到的法治目的,是否存在间隙或鸿沟呢?毕竟司法公信在普通大众中的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治的执行力与权威性。于是,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了:如何理解普通大众的法治观?通过分析民间谚语,理解大众对司法制度的普遍评价,或许是一个可能的路径。因为谚语是流传在民间社会中的俗语,是“前人经验与智慧的结晶,也是社会的公道评断,有勤善、补过、警世与变俗的功能。”[ 张彬:《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特色司法”》,《时代法学》2016年第2期。]民间谚语通常以本土化的押韵形式呈现,易于口口流传,除了描绘当时的社会现象或价值观之外,更代表了普通民众生活经验的积累。从这个角度而言,法治如何融入大众文化之中?再借由大众文化的力量,形成与法律规范一致的法治观?这是值得深思的议题。从这些问题出发,笔者试以福建中、南部地区为例,从几则当地民间谚语谈起,探讨法律规范之外的大众法治文化观,进而为新形势下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

  二、客观规则与主观经验:法律叙事的价值

  (一)缘起:法学教育与大众司法的脱节

  我国自建国以来,历经六十余年现代民主法治的洗礼,纵使法律制度改革已有相当成效,司法改革亦在不断推进,但普通民众的法意识或法治观,是否亦随之昂首前进,仍有待相关的本土实证研究。遗憾的是,这样的法文化研究,依然被隔离在法学院的大门之外,难以成为主流的法学教育课程。此现象足以说明一件事情,那就是:法学教育与社会脉动一直被切割看待。换言之,在法律人的养成过程中,学习与研究的对象,一直被局限于法律体系本身,而对于法律与社会互动所产生的文化意义,并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正确解释与运用客观规则才是法学院的主要任务。正如学者杨仁寿所言:“法学又称为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乃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法学之终极目的,固在穷法的目的,惟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的字句,即无以维持法律之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故法律解释之第一步固系‘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 杨仁寿:《霍姆斯的裁判思维》,《司法周刊》2015年第4期。]然而,完全忽略法律实践的教学,是否符合法学教育的目的?对此,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美国法学界自十八世纪末期开始,即针对此一议题进行针锋相对的讨论。简言之,将法律视为逻辑与科学的“Langdellism”学派,与强调培养法律人实践知识的“Legal Realism”学派,均不断提出相关的论述,各自强调法学研究的核心究竟是“客观规则”还是“主观经验”。

  正是由于法学教育所秉持的培养理念在源头就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导致这一对矛盾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时被放大得更为明显。在现代民主法治的制度设计中,司法机关是由熟悉法律规范的精英分子,通过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对社会纷争事项提出裁断与解决之道;相较于立法机关而言,司法机关并无造法功能,乃是执行机构,即便出台司法解释也必须在原条文的语义框架范围之内,因此并无法直接反映民意取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裁断又需要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其决定才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如此夹缝之下的司法公信想要有一个客观理性的民众评价,显然是困难重重。因此,需要借由其他学科的观点,探究具体个案在社会情境之中的意义,从而在公平正义与民意取向之间,取得可供参考的平衡。而法律叙事的方法则提供了司法机关开启寻找此一平衡的希望之门。

  (二)路径:民众法治文化观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展现

  何谓法律叙事?叙事能为司法公信建设带来什么样的契机?这些基本议题在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鲜有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拓展了法律叙事的广大空间:对于控辩双方而言,法庭是尽情叙说故事的场域,他们从自己的观点阐述相关的事实,试着说服法官,希望借此彰显正义;对于法官而言,他们需要通过把艰深的法律文书用叙事的方式说给当事人听乃至向社会公开,以取得普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无可否认,在相同的证据呈现之下,故事的情节如何铺陈,必然影响判决结果。举例而言,被告人经营“时时彩”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于一审审理时辩称: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利诱,应予排除;而且侦查人员是以违法搜查的方式扣押其时时彩的签注单及倍数表等书证,应均无证据能力。但一审法官不采信被告辩解,判决其有罪。而二审法官审酌完全相同的证据之后认为“侦查人员无法提出搜查当天的视频资料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被告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无法排除”,遂改判被告无罪。本案值得探讨的是,在没有现场视频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判断侦查人员是否“违法讯问与搜查”,只能依赖侦查人员与被告等当事人的陈述,由此建立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因此,当法官检视卷宗内相关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之后,如何把这些故事转化为判决的内容,必然受到说故事的人的影响,进而出现上述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截然不同的结论。

  除了前述案例所讨论的“事实重构”功能之外,在法律叙事的探讨中,不能忽略的是叙事者内心的法意识与法治观。因为叙事除了事实的铺陈之外,叙事者也会同时提出对于事实经过的内心观点。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不仅包括理性和意志,还包括情感、直觉和信仰。”[ 转引自谌洪果:《法律人的救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说故事的人在法庭上如何陈述他们所认识的过去,在铺陈的过程中,为了提出并证明自己对于事件的看法,必然要受到内心法治观的影响。因此,法律叙事要关心的,不仅是事实的陈述,更重要的是探讨叙事者内化于心的法治观。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大众在法律叙事过程中的法治观呢?从本土实际的角度出发,分析民间谚语与民众法治文化观的关联,或许是可供参考的起点。

  (三)发展:民众法治文化观对司法公信的影响

  所谓大众文化,在学界一般有两种说法:一种是“Folkculture”,另一种是“Folkways”。前者所指与民族文化有关,侧重在精神文明的面向;后者是指“习俗、民风或某种社会成员共同的传统行动模式。”[ 孙梦阳、闫宏宇:《论法律文化的通俗演义》,《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0期。]不论何种定义下的大众文化,基本上都与一般民众的生活、习惯有关。因此,大众文化可说是在时间的长流下,先民们不断累积的经验,通过口语、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等方式代代流传。如果国家法律将大众文化的内涵纳入规范体系之内,那么大众日常生活的行动模式应该就是守法的表现。但是,如此完美的规范架构似乎不曾出现过,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外来移植与本土适应”相对抗又不断融合的状态,此种规范架构,除了导致大众法治文化观与法律规范的疏离,也在“法律移植”与“法律实践”之间产生相当的落差。

  值得探讨的是,当大众法治文化观念与国家法律规范之间产生疏离时,大众法治观,究竟倾向于相信国家司法,抑或是以大众文化的角度看待国家司法?若从媒体报道或历年来的司法满意度调查结果观之,民众不信任司法制度的比例仍然偏高。根据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7年2月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显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文明平均得分为68.2分(满分为100分),所有省区市的得分均未达到75分的“良好”水平。而在十个一级指标中,“司法腐败遏制”的排名倒数第一(如图一),反映出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与现实仍有差距。《报告》还显示,普通民众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三类群体收受贿赂的可能性的评估,要高出法律职业群体15个百分点。60%以上的普通民众认为,律师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并与法官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可能性。

  图一    司法文明指数一级指标得分情况分布图

  问题的重点在于,究竟是什么样的因素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低靡?换言之,一般民众是根据何种“经验”,得出“不信任司法”的结论?这一点似乎很难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得到答案,而有待进行更深入的质性访谈研究。但是,从大众文化的观点,分析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也是另一个可能的方式。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经历过接触法律或司法机关的亲身经历,极有可能通过共同的文化经验,描绘自身对于司法的看法,并借此形成自己的法治观。举例而言,上述调查结果所显示的“不信任司法者”,真的都是具有亲身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经验吗?在直观的猜测上,应该是不可能。在实证方面,根据学者对台湾地区2009年与2014年的统计分析,曾经参与法庭活动的民众数量要远低于没有法庭经验的民众数量,而且前者的满意度也远比后者要低。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因此,通过信赖的人所传递的信息,或是通过民间经验的流传,形成自己的法治观,也就可以理解了。大众文化的无形力量,影响着一般民众对国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态度,也决定了司法公信在整个社会体系里的地位。

  综合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述,法律、大众文化与法治观,三者之间必然产生相互牵引且不断影响乃至融合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大众文化与司法图像:闽中南民谚的蕴含

  (一)民间谚语所蕴含的民众法治观

  如前所述,大众文化烙印在一般民众心中的司法图像,通常就是理解国家司法制度的起点。由于不同的社会各有其自己的习俗、民风或某种文化,对于司法图像的描绘,也会因为不同社会成员的行动模式,呈现相异的面貌。民间谚语通常是人们生活经验的累积,而以极精简的词语或短句表达出丰富的内容,蕴含了社会价值观与生活哲理,可以说是表达大众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如关于财产分配的方式,闽南谚语是这样描述的:“查甫子(男)得田园,查某子(女)得嫁妆”。可见闽南地区传统的财产分配制度中,女儿出嫁后是不参与家庭财产分配的,仅在出嫁时获得嫁妆。通过这一则谚语所传递的讯息,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何在民法、继承法实施之后,该地区出嫁的女儿们仍会主动或被动地放弃继承权的做法。

  由此可见,通俗谚语流行于民间,即使是不识字的庶民百姓都耳熟能详。民间谚语所代表的大众文化意涵,深深印刻在没有实际生活经验的人们心中。这些文化意涵不仅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在熟人社会里通过口口相传广泛传播,必然影响大众法治观的建立。因此,探讨民间谚语所蕴含的大众法治观,亦即,理解民间谚语的“叙事力量”,或许可以为司法公信建设带来不同的思路。

  (二)闽中南地区民间谚语所反映的司法图像

  “社会秩序的铺陈、展开乃至稳定,是一连串的信任建构过程。”[ 周怡:《信任模式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8月31日11版。]因此,如果没有办法建立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而试图通过司法制度维持社会秩序的理想目的,自然是不易达成。信任关系如何建立呢?社会学和经济学虽然提出了“理性选择模式”、“赛局理论”等不同的观点。但在熟人社会中,常以血缘、婚姻、地缘等标准,判断信任的程度。因此,当自己缺乏对于特定事物的经验时,即有可能通过值得信任的“自己人”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观点。这也正是民间谚语的叙事力量。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我国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显然难以找到一致的大众文化,并以此作为分析的依据。因此,笔者试从所在地,即福建中、南部使用人口较多的语言──莆仙方言与闽南语为出发点,阐述本地区民间谚语对于大众法治文化观的表达,以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

  1.表达金钱与司法关系的图像:“衙门八字开,没钱毋免来。”

  作家阮昌锐收集了二百二十一句闽南谚语对金钱财物的看法、想法和做法,借以说明先民对“钱”的认识与体验。其中与法律或司法有关的谚语除了上述这则,还有:“有钱判生,无钱判死”等等。由于贪鄙的官吏太多,民众普遍对官吏不信任,甚至认为他们都是一丘之貉。清朝年间县令王廷干就是其中一例,民间流传的歌谣吟唱着:“王廷干,看钱无看案”。反映出民众对吏治不清、司法不公的感叹。此外,对应此种不信任,民众也经常用另一种叙述方式表达:即官员不可能甘于清贫。比如:“作官若清廉,吃饭要浇盐。”即使民主法治制度已经实施多年,法律系在大学入学录取分数线已属前列的科系,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律从业的前提门口,甚至法律专业已经基本成为行政与司法领导官员的基本要求的当下,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程度,似乎仍然停留在“法律千万条,不值黄金一条”的图像之中。这其中,应当说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检察队伍廉政建设虽然逐年呈长足进步态势,但每年仍有“害群之马”落网,从而给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抹黑。高检院2017年3月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显示, 2016年全国共查处检察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检规定案件115件123人,占违纪违法查处总数的33.7%。从被查处的主体身份看,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被查处54件58人,占比高达46%;从查处的案件类型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办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40件48人,占比达34.8%。[ 具体数据来源于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2017年第一期。]二是与民众密切关注司法领导干部的动态有关,随着网络通讯科技的发达,自媒体与新媒体的传播速度更是呈几何级增长,虽然司法官员贪腐的数量与程度较以往大幅下降,但网络传播的力量反而扩大了司法腐败在民众中的印象效应。

  2.表达公检法三家地位与形象的图像:“公安黑(ou),法院粗(cou),检察院半里半抠(kou)”。

  这则源于莆仙方言的谚语在短句押韵方面相当顺口,意思是:公安机关腐败,法院粗枝大叶,检察机关做的随随便便、马马虎虎。表达公检法三部门腐败的图像已经如前分析,这里更侧重于公检法三家,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地位的描述。如果说民众对公安与法院的印象突出的是腐败的话,对检察机关的印象则更趋向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以“炒菜”来形容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说法一度盛行,大概的意思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材料,意为“备菜”;检察机关审核证据材料、提起公诉,名为“炒菜”;审判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开庭审理并作出不同裁判,曰为“品菜”。如果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视角,这种说法不失通俗易懂,易于让很多非专业人士直观的了解刑事诉讼流程。也与这则谚语所描述的图像相契合,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低出镜率导致了存在感缺失,民众很容易将公诉人混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这也与实务部门的感受相同。比如,在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经常问起:“我这个案子,你们政府准备判我多少年?”而周围的朋友更多的是问:“你们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是判案的还是跟公安一样?”不可否认,“公诉人”这个称谓,因为民众对检察官群体的低认知度,早已泯然于“公务员”之中。公诉人在法庭舞台上揭露犯罪,并要求法院惩治犯罪,这样正义与邪恶的斗争按理本应很容易成为聚拢公众目光的焦点,但为何民众对“公诉人”的认知度如此之低?在当前的司法状态下,公诉人们往往承受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办案压力。在大多数公诉人看来,面对满桌的案卷,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对其准确定性并能成功指控犯罪就已力不从心。繁重的办案压力直接催生了疲于应付的庭审表现,就更不要谈公诉人职业魅力的发挥、庭审艺术的展现了。除了办案压力,我国审判组织缺乏竞技性、交叉询问制度发育不良、证据规则存在缺陷、法庭本身的严肃性等等都严重制约了公诉人在法庭上个人语言和形象魅力的发挥。由此就极易造成公诉人群体庭审表现上的惰性,优秀的法庭表现也就无法在公诉人群体中得到一种传承递进式的发育和推广。

  3.表达民众理解与精英司法差距的图像:“法律百百条,要用自己调。”

  这则谚语反映了普通大众与司法精英之间存在隔阂的双重司法图像:一则描述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认为司法存在腐败,法律的适用被操控在少数法律精英手中,只能以此来表达心中的不满与无奈;二则描述了民众理解与司法判决的差距,尽管司法机关可能是依法履职,也仍然存在无法为民众所接受的结果。如果排除司法腐败的因素,这则谚语更多的是突显出民众朴素的感情观与精英司法的规则律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或热炒的“天津大妈气枪案”、“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以及山东聊城的“辱母刺杀案”等一系列热点案件均反映了主观经验与客观规则之间的隔阂与对抗。对此,如果没有很好地加以研究并融合,司法信任很难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中庸》第六章曰:“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要求就是:良好的司法应当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辩证统一。不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考量,还是按照当下正在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检察官的角色定位都是双重的:既是司法工作者,又是群众工作者。在强调法律职业化的同时,必须关注社会、倾听民声,既要避免一味盲从“社情民意”,忘却法律人的理性,也要防止陷入脱离群众、脱离社会的“精英主义”,迷失执法者的坐标。这种要求既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演绎、认知与适用,也包括对法律制度程序的操作、对社会现象的了解、对人民群众常情的同理心认知以及对专业技能专家的尊重和咨询。如台湾地区的《检察官伦理规范》第7条规定:“检察官应精研法令,随时保持其专业技能,积极进修充实职务上所需知识,并体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与国际潮流,以充分发挥其技能。”各国检察官制度或许不尽相同,但从对检察官必须具备相当专业素养之要求的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能力的同时应当了解社情民意,已成为检察官能否胜任其职务的基本要件。

  上述民间谚语是否代表一般人对于法律及司法机关的看法,或许仍有见仁见智之辨,而应透过田野调查,理清真正的社会脉络。但这些谚语毕竟代表特定时空之下,大众社会所呈现的法治观。而这样的法治观,如果是民众看待司法的起点,那么调查报告所呈现的“低信任度”司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民众参与与司法透明:提升司法公信的进路

  规范司法行为与提升司法公信二者之间,从逻辑上看,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结构上看,是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在民众法治文化观上的意义表现为:民众可能不太关心司法机关内部是如何运作从而达到规范目的,但最终呈现的外在社会形象却是民众最直观的感受。因此,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尽管众多,可能是因为释法说理不够到位让人误解,可能是检察决策不够公开透明引发质疑,也可能是法律触及伦理冲突引发道德评判等等,但不论何种因素,落脚点应当在民众的直观感受上,笔者试针对上述民谚所描绘的司法图像提出粗浅的对应之策。

  (一)司法亲民性

  司法的亲民性在缩小大众法治观与精英司法的鸿沟问题上具有显著的作用,对于专司法律监督之责的检察机关而言,以下两条路径是实践司法亲民的必经途径:

  1.检察监督应当如水一样无孔不入,民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才有保障。检察监督是制约公权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监督不缺位、不失位,民众才能够在社会生活里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道德经》第43章在描述水的特性的时候,说到:“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无有入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意思是说水是天下最柔软的东西,却能够自由进出世上最坚硬的东西,进入没有空隙的空间里发挥作用。而检察监督也应当具备这种品性,蒋德海教授对检察监督权的评价是:“只有当检察监督能够无孔不入地、积极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细胞的时候,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是真实的。”[ 蒋德海:《追寻法律维护者梦想》,《检察日报》2014年10月16日。]从这个角度讲,检察监督需要随时随地覆盖到国家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而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公众对司法有信任感和认同感。

  2.检察监督应当像江河一样不择细流,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度才有基础。《说文解字》里解释说:法,平之如水,表示法律公平如水。水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器歪水不歪,物斜水不斜,故有“一碗水端平”的说法。古人很早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担忧,民众对于公平最朴素的理解就是,要像水一样平,同样的情形需要同等对待,否则法律所应有的行为指引作用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不能选择性司法”这一点在解决“法律百百条,要用自己调”的问题上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比如,全国公安部开展的“清网行动”,本意是加大对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力度,但到各地就演变成为了完成追逃指标而无视社会危险性的考察,直接以取保候审的不羁押措施来换取在逃人员的主动投案,特别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对法定刑5年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也采取犯罪嫌疑人投案后给予取保的妥协措施,造成了从犯在押而主犯在逃数年后投案却取保的差异性后果,很多民众对此无法理解,也对该行动产生了质疑。对此,检察机关敏锐地捕捉到公安机关的执法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违背法律规定与法律本意的做法发出检察建议,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以文件形式回复、以实际行动整改,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呼声。检察监督使法律条文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和标准,只要严格规范执法,那么检察公信力的养成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二)司法透明性

  每每论及司法腐败,就不得不提权力监督,而所有的科层制监督都将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Who Watches the Watchmen?)的问题。最后的解决进路都必定要归结到司法公开与人民监督的节点上来。因为,现代司法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托付,当人民将权力托付给司法机关(法律精英)以求得到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专业结果而事实上期待与现实不相符时,人民会想自身来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姑且不论这种想法在实现路径上的可行性,这的确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机遇与挑战。从外域的情况看,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比较普遍,但人民参与检察监督的制度相对稀缺,究其原因,既有检察权属性多元的性质因素,也有检察一体、检察独立原则的制度因素。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该制度的基点在于“即便要对检察权有所制衡也不能采取激烈的手段”,即随机选取11个具有国会选举权的民众担任检察审查员,针对检察官的不起诉来开展二次审查,决议的结果有三种:不起诉妥当、不起诉不当与起诉相当;该制度在2009年新法实施时有重大变化,即赋予“起诉相当”的强制起诉效果,一旦民众审查认为应当起诉,则由法院指定律师来担任控方角色履行控诉职能。制度目的在于抑制不当的不起诉,从而具备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性质。

  此外,与民众参与司法并行的另一条路径是“司法文书公开”。早期的法律文书和诉讼卷宗因涉及诉讼资料内有许多个人资料或侦查不公开内容,基本上都不公开。但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已经原则上全部公开了,台湾地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诉讼卷宗也陆续开放给第三人浏览与提供给研究机构阅览。这条路径不同于民众作为主体直接参与检察权运作,更类似于通过司法过程行为的透明化来实现民众的参与司法权,特别是诉讼档案卷宗的开放阅览。这种趋势将来可能比“检察审查会”的形式更为妥当。

  综上,无论从哪一条路径实现司法透明以满足人民参与监督,都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第一,法律规则与民众理解的观点沟通问题,需要解决好检察官认为还未达到证据门槛、不该起诉的案件,可能因为媒体舆论的影响,民众不解检察官的作为,在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民众眼里可能早已定罪。第二,侦查不公开与追诉公益的挑战,如何保障卷宗资料里的个人资料与侦查机密不因公开而泄露。第三,民众参与与侦查效能的拖延之间的矛盾,引进民众参与监督制度后,在审查过程中势必会有更多的声音,使得追诉效能降低。

  (三)司法说理性

  有学者指出:“综观公、检、法、监等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或是干脆不说理,或是说理缺乏针对性,或说理的说服力不强,或逻辑混乱,缺乏层次性等弊病。”[ 张靖:《法律文书的说理》,《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造成民众理解与精英司法之间隔阂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的同时说理不够,而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众理解里低认知度的原因也在于检察机关身处刑事诉讼中间环节、说理更是处于比较低的充分程度,主要表现为:(1)直接给出结论而不说理。限于文书格式的规范要求,检察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只有结论而没有说理,比如起诉书主要是叙述案件经过、相关证据以及构成何罪,很少对证据、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展开分析,相比判决书,可释法说理的空间要狭窄许多;(2)说理过于简单而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的一些文书虽有说理,但过于简单,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比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往往只罗列几条纲要,没有对补查的目的和作用以及方法方式进行引导,导致公安机关对退补要求不予重视或草率应付;(3)说理缺乏针对性。如公诉意见书的说理往往千篇一律,没有因时因人因案制宜,具体表现为在旁听群众人数众多的法庭上不能有效地开展针对这种法庭的释法说理,要么过于书面化或法理化,导致旁听群众很难理解,要么过于简单粗浅,没有发挥法庭上的法律教育或法制宣传的目的。

  因此,如何将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传递出去,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如果民众只能通过法律文书来知道案件结果的话,那么检察机关给他们什么样的法律文书,就决定了他们是如何认知检察机关的。正如上海浦东新区逄政检察官所说的:“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含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 逄政:《主控检察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如果以罪刑法定的名义,为案件寻个形似以便安个罪名,将刑事诉讼纯粹沦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又如何能让群众相信我们的公正执法是为民执法?这就意味着检察监督不能只给当事人一份冷冰冰、硬梆梆的只有结果的法律文书,而是要在文书的释法和说理上下更多的功夫。比如,审查逮捕环节,可以与公安机关会签逮捕必要性的双向说理制度,具体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说明以及不捕理由的说理工作;控告申诉环节,可以在办理立案监督控申信访件时,对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反馈不立案监督理由说明书。这些文书有的是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了,有的还处于探索试行阶段,但无论何种形式,只有把执法落脚点放在人民利益上,以重在落实的执法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我们的执法为民不是说在嘴边、挂在墙上,而是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具体权益的维护上,才能够聚合民意、赢得民心。无视百姓,法律便不具生命力,法律规范的灵动依赖于人的执行,唯有将法律既定与社会民生结合在一起“守中固善”,才能使司法的面孔更加鲜明:融入社会,但保持独立;服务大局,但坚持本职;亲民司法,但不失威严。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认识到民众法治理念的提升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更要积极主动听取民众意见,认真回应民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

  五、结语

  司法是否值得信任?理论上只有亲身参与司法制度运作的人,才能有真正的经验,并通过自己的经验建立“司法信任度”,并逐渐形成普通大众的法治观。然而,真正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经验可以通过分享的方式,逐渐形成一种社会普遍观点。可见,法律的意涵并非只局限于客观的法律规范条文,更是霍姆斯法官所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叙事所应该关心的重点,不仅是诉讼当事人如何说故事,更重要的是说故事者内心的法治观,这才是支撑法律故事情节的重要根基。民间谚语纵然只是“虚拟”的存在,但是通过清晰易懂的口语流传,对于大众法治观的建立,有着超越我们想象的影响力。法律人或许应该更加谦卑地倾听民众的声音,民众们也该试着以亲身经验叙述自己的经验。如果有一天,流传于一般社会的民间谚语,越来越多出现诸如司法亲民、司法为民的现象时,应该就是司法公信不断前进的标志了。

    (作者沈威系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佘晓冬系公诉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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