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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区:释法说理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21-01-29 19:17:00  来源:最高检

  “我们已收到80万元执行回转款项。”近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护航民企发展座谈会上,一件执行回转监督案的申请人刘某感慨地说,检察院仅用了一周时间,就让他们企业的执行回转监督申请案圆满解决。

  2015年6月,兰山区某制造厂(下称“制造厂”)从兰山区某设备公司(下称“设备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预制构件生产设备,因该生产设备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制造厂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制造厂各项损失83万元及相应利息。设备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制造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设备公司划扣115万元,包括延迟支付利息、执行费等。

  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后,设备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提审审查后,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重审后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制造厂35万余元。

  2019年7月,设备公司以原审判决经再审被撤销为由,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回转,法院立案后一直未执行结案。

  2020年8月,设备公司向兰山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经认真阅卷和深入调查取证,承办检察官发现,当事双方争议的症结在执行回转的数额上。设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强制执行115万元,重审改判数额为35万元,制造厂应退回80万元;制造厂表示,强制执行的115万元,包括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如果退80万元就亏了。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两家企业是多年合作伙伴,虽然有经济纠纷但至今还保持着业务合作关系,二者仅对本笔业务存在争议。承办检察官先后3次到两家企业了解诉求、听取意见,并在全面分析研判案件事实后,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建议双方分析利弊得失,确保解决实质问题。

  在承办检察官建议下,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在一周之内先后两次坐下来面对面交流,最后一致认为和解是该案最佳的处理方式。两家企业的负责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制造厂向设备公司偿还80万元。在设备公司收到80万元款项后,兰山区检察院依据和解协议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官将持续跟进监督履行和解协议情况,如出现达成和解协议又拖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将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承办检察官表示。

  兰山区检察院在执行监督中引导当事人和解,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以平和的方式高效化解执行纠纷,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赵健)

  (原标题:原审改判了,强制执行款该回转了 临沂兰山:释法说理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编辑:赵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