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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刘某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2022-09-09 08:29: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东检**申*〔2022〕**号

  申诉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7**19**12**7***,汉族,东海县人,住东海县某某镇某桥村*-**号,系原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

  申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72***9**0325***9,汉族,东海县人,住东海县某某镇某桥村*-**号,系原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

  申诉人刘春梅,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7**19***106**23,汉族,东海县人,住东海县某某镇某桥村*-**号,系原案被害人刘**的女儿。

  申诉人刘**等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某某交通肇事后无悔改表现,该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轻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7月10日14时许,卞某某驾驶苏GV8****苏GVJ**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东海县267省道与张曲公路交叉路口和被害人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碰撞,致刘某某死亡。经认定,卞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1年12月17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支付死亡各项费用700762.4元,驳回刘**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申诉人刘**等认为卞某某在事故发生以后气焰嚣张、拒不悔改,没有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心理安慰并要求返还提前支付的50000元丧葬费申诉理由。经查,卞某某在案发以后主动报警并等待至交警到达现场,是自首。卞某某虽然没有进行慰问行为,但在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前提下预付50000元丧葬费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向检察官表达愿意认罪认罚以及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的意愿,且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未有索要提前支付的50000元丧葬费的情形。

  关于申诉人刘**等认为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轻申诉理由。经查,卞维亮在案发以后现场报警并等待至交警到达现场。在2021年*月**日、*月*日、*月**日讯(询)问和1*月*日庭审中,卞某某均如实供述事实。卞某某愿意与受害人近亲属协商和解,但因双方能承受款项相距甚大而未能达成和解。卞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实际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非量刑较轻。

  申诉人刘*等认为卞**无视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前往常州,恣意延长审理程序。经向原案承办检察官了解,卞某某确因生计问题前往常州,因疫情突发滞留在常州一段时间。承办检察官已经批评教育。不存在恣意延长审理程序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申诉人卞**驾车与人相撞并致人死亡,经认定卞**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刘*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