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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次买卖假币 花甲之年又被抓
2023-08-29 16:42: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作者:王春明

  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审理了一起购买假币案,60岁的丁某本该在家颐养天年,但为了发财,她竟屡次挑战法律底线,无视法律,最终因购买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发家致富的道路有千万条,如果一味地去挑战法律底线来获得财富,最终就只能自食恶果。

  早在2002年,家住江苏省沭阳县的丁某就因使用假币被东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本以为她能就此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悬崖勒马,但她竟不知悔改,于2008年,以每张5元的价格出售20元面额的假币200张,以每张6元的价格出售面额50元的假币50张,而这些假币的购买者,竟然是丁某的亲姐姐!此次出售假币的后果,就是丁某和其姐姐都被处以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但这依然没有让丁某痛改前非。

  2020年10月,她和同乡在江苏省响水县共同盗窃他人财物被追逃。在逃期间,丁某又打电话联系东海县的李某,询问有无假币出售,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人约定好于12月16日到东海县新汽车站附近松树林中进行假币交易。当日,丁某携带11800元现金,李某携带53850元假币,二人按约来到交易地点,正在交易时被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中国人民银行响水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携带的53850元均为假币。响水县公安局移交东海县公安局办理,经过审查认定,丁某已涉嫌购买假币罪。

  东海县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海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尚春波提醒:伪造、变造假币是犯罪行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达到一定数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发财致富是人们的正常追求,但通过投机取巧、谋取不义之财,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则于理不通,于法不容。若心存侥幸,罔顾法律,最终只会沦为阶下囚,接受法律的制裁。

  编辑:朱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