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应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与此同时,许多不法分子正在四处查找漏洞缝隙,试图通过看不见的“盗窃黑手”伸进我们的“钱袋子”——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此来攫取非法利益。
一是部分平台成为诈骗温床。犯罪分子会通过短信、QQ、微信、网站等发送带有木马链接的虚假网址、付款二维码等信息,用户一旦点击,行卡账户信息就会被套取,给账户安全带来隐患。如我院办理的周某某、王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盗窃案中,数名嫌疑人反复作案,有完整的流程,嫌疑人采用在QQ群发布虚假刷单信息等方式,发布虚假支付宝、微信付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的手机微信、支付宝钱包付款码,再利用“元百百”“有赞收银”等交易平台安装的收款APP软件生成被害人的付款二维码,然后扫码将被害人支付宝中的钱一次次盗走。等被害人发现钱没有了之后再联系,早已被拉黑,联系不上。该案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地方,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受害对象很多是学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作案方法区别传统模式。与传统型盗窃犯罪相比,犯罪分子在物理上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管理的场所)并不存在直接接触。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作出处分行为,被害人即使发现后,也不知道嫌疑人踪迹。并且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理财公司、贷款公司通常具有绑定关系,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从作案类型来看,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册绑定型两种。冒用型即行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义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实施侵财行为。如我院办理的葛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捡到被害人贾某某银行卡和身份证后,通过手机号及身份证号验证的方式登陆贾某某的支付宝,窃得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现金9999 元。注册绑定型主要指作案人注册或者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号并侵犯银行卡内资金。
三是帐户没有现金也会“中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为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不仅是支付、转账,还有手机充值、水电缴费等等。在使用过程中,也给不法分子钻空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即便第三方平台账户里没有钱,也有可能被盗。如果账户开通了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功能或关联了信用卡等,账户就有了信用支付额度,有些犯罪分子会想尽各种办法知晓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以为账户里没钱不会有风险,结果却发现信用额度被盗刷或被贷款。如果被害人不及时发现,自己的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如我院办理的戚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利用熟人优势,盗刷他人支付宝花呗,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每月被支付宝扣款500元,一共扣划6500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在电子支付日益便捷的今天,不断加强个人账号密码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即使自己的账号里没有资金,也不能将账号等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二是加强支付安全设置。进一步加强安全支付意识,健全挂失冻结机制,防止在身份证、银行卡丢失的情况下被虚假注册信息,盗刷钱款,养成经常更改密码的习惯,尤其是在手机遗失后,与手机软件绑定的支付宝、微信、信用卡密码要及时更换,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三是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对扫码关注送礼品、扫码刷单赚佣金等行为提高警惕,正确认识官方认证的正规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或非法链接,以防止银行卡信息、账户支付信息被犯罪分子窃取而盗划资金。四是明确该类案件定性。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的定性处理,以更好的引导侦查,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