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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某面粉有限公司、张某良等10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8-28 17:00:00  来源: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

  【关键词】

  民营企业六稳六保苏鲁边界平等保护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税案件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注重对企业经营效益、受疫情影响、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进行调查,并结合企业认罪认罚情况,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跨省涉税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跨区域检察合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单位:连云港市某面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良。

  2015年至2018年间,张某良通过宋某、安某富介绍,以连云港市某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面粉公司)名义向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以下简称某板材厂,法定代表人韩某帅)等7家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527433元,税额共计1527582元。某板材厂等7家企业分别抵扣10万至30余万元税款。2015年,张某良以某面粉公司名义向盐城市滨海县的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000元,税额共计60398.2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6月11日,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以某面粉公司以及张某良和八家民营企业负责人等共计10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东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东海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多、社会影响大,而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清楚,遂决定开展起诉必要性审查,实地走访苏鲁两省三地八家民营企业,了解实情,并联合临沂市检察机关对八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用工及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1.涉案企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某板材厂等临沂7家民营企业在当地经济效益较好;某面粉公司是当地面粉行业龙头企业、连云港市知名企业;八家企业投资金额近2亿元、年缴税额1500万余元,用工高峰期可解决1000余人就业,对于促进当地居民就业,提高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运转困难。疫情爆发以来,八家民营企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有的企业已濒临破产倒闭。如临沂市费县某板材厂外贸出口较往年减少一半;临沂市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出口美国等外贸全部中断、板材积压,经营困难;临沂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用工人数由200多锐减至100人等。3.积极回馈社会,弘扬正气。在疫情期间,八家民营企业积极捐款捐物,临沂市某木业多年来持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大型关爱活动,连续4年资助2名贫困家庭孩子上学,并荣获村党支部颁发“爱心企业”证书。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做好涉案企业及负责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补缴税款,将危害后果尽可能缩小。八家企业负责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补税等情节,八家企业负责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因不完全了解国家政策因小失大,走上违法道路,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回报社会。

  7月10日,东海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面粉公司、张某良等10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涉案单位、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补缴税款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月13日,东海县院结合当前“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及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精神,主动联系临沂市兰山区、费县检察院,向两家检察院通报了案件情况及召开不起诉座谈会计划。并在兰山区邀请两家检察院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召开座谈,集中对苏鲁两省1家民营企业和8名企业负责人宣布及送达不起诉决定,并不予追诉3家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宣布会上,东海县院宣讲了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六稳”、“六保”精神,要求民营企业家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助力企业快速复工复产。8名企业负责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忏悔发言,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改过机会,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涉税案件,要充分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涉税案件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充分考察涉案企业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涉案企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以往纳税情况、就业情况等,并结合企业认罪认罚、退税补税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判断涉案企业社会危害性,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机关办理跨省涉税案件,要加强检察区域合作,平等保护本外地企业。检察机关坚持大局意识,切实用司法办案践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责任定位。在办案中坚决摒弃本位主义观念,树立地不分南北,企业不分你我的思想,坚持做到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积极联合涉案地区检察机关,建立了苏鲁两省边界地区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作机制,就推动办案协作、经验交流、信息平台搭建及统一保护尺度等开展全方位合作。对这八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减轻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经营负担,同时也为落实特殊时期国家政策贡献了检察力量。实现了保护民营企业的跨省联动,打破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区域限制和制度藩篱,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3.对于涉案民营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加强法治教育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结合企业经营风险点,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开展法治教育,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合规管理,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编辑:赵斯文